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修正第一項,並刪除原條文第二項。 二、因本法必須配合考試院組織法、本部處務規程及編制表,以及公務人 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組織法等一併考量,以收總體綜效。是以將本 條修正為「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