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六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
施行。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考試規則係規範考試特殊事項,有關應考人申請時應繳費用及申請方
    式等,其涉及申請程序及審查等一般性事項,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統一規定,不宜於考試規則重複規定,爰予刪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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