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條文關聯

現職公務人員,經依其他法律規定,接受專長轉換訓練或專業訓練取得之
專長,得認為具有該訓練之職系專長。
現職公務人員,在本機關任職滿三年,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
年列乙等以上,知能足以勝任,繳有服務機關證明文件,且其資歷依銓敘
審定之官等分別已達前三條所定學分、年資或時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得認
為具有本機關職務列等相同或最高列等相同之非技術類職系職務之職系專
長。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