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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考察期間:國內為半年,國外為一年。進修期間:國內外均為二年。 國內外考察或進修人員,遇有交通上之障礙,或為完成學科之研究,前 項期間得呈請主管機關核准酌予延長,並轉報考試院,但延長期間不得 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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