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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本基金採統一管理,按政府別、身分別,分戶設帳,分別以收支平衡為原 則,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全數撥為基金。如基金不足支付時,應由基金檢 討調整繳費費率,或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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