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初任到職時,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應為其設立個人專戶,並由公務
人員於任職期間,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儲金費用及其自願增加提繳費
用,存入個人專戶累積本金及孳息,作為依法退休、資遣或撫卹時,給付
其本人或遺族退撫給與之儲存準備。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個人專戶之設立。
二、由於確定提撥制給與須設立個人專戶以儲存退撫儲金,爰於本條明定
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應為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設立個
人專戶,並由政府與公務人員按月撥繳費用及其自願增加提繳之費用
存入該帳戶累積孳息,以應未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領取給與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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