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二項前段之展售場地及展售會員之管理規定,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查對展售會員之資格,其不符合資格者禁止入場。
二、禁止展售會員擁有二個以上展售攤位。
三、禁止公有市場攤商、有證攤販及列管攤販臨時集中場之攤販入場展
售。
四、禁止經除名後未滿三年之會員入場展售。
五、禁止曾受竊盜、搶奪、強盜、海盜、侵占、詐欺、背信、重利、恐
嚇、擄人勒贖、贓物罪刑事判決確定者入場展售。
六、收取及繳交使用費,並禁止積欠使用費二個月以上經通知仍未繳納
之展售會員入場展售。
七、受理展售會員之請假,並禁止一年內(曆法計算)
累積請假達三十二個展售日之展售會員入場展售。
八、規範展售會員進場、出場時間。
九、查報展售會員販售玉類器物及其附屬品以外之貨品,並督導展售會
員配戴使用人所製發之證件。
十、禁止販賣違禁品、膺品或有其他違法損及消費者權益之行為者入場
展售。
十一、維護場地營業秩序、環境衛生、公共設備設施及違規展售之取締
。
十二、指派一名以上交通疏導人員,協助維持展售場地周圍交通或秩序
,並接受主管機關之指導。
十三、約束展售會員接受主管機關派員抽查。
十四、約束展售會員應遵守本辦法之規定及違反本辦法規定之罰則。
十五、辦理展售會員展售攤位之公開抽籤。
十六、禁止展售會員於使用期間屆滿或行政契約解除、終止後入場展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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