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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動物保護獎勵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動保處為審查申請補助案件,應設審查小組,召集人由動保處處長兼任, 副召集人由副處長兼任,其餘成員九人,由動保處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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