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督學視導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督學應組織各種教育研究小組研究視導方法及視導實際問題,對教育工
  作人員應作通信輔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