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督學視導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1月11日

所有條文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市教育視導工作特訂定本規則。

  督學視導以分區為主,每學期分為經常視導、定期視導、特殊視導三種
  ,視導計畫另訂之。

  督學應負責各該區內學校行政工作及教學之督導,每月外勤以二十天為
  原則。

  督學視導事項如左:
  一、教育法令推行事項。
  二、教育政策執行事項。
  三、學校行政事項。
  四、學校教育事項。
  五、社會教育事項。
  六、國民教育推行事項。
  七、教育經費運用事項。
  八、教育工作人員考成事項。
  九、特殊視導事項。
  十、其他事項。

  教育局長應於學期開始前召開視導會議。研究視導計畫、視導標準等事
  項,有關科室主管應列席會議。

  督學視導時應注意事項如左;
  一、遇有違反教育法令事件,應隨時糾正。
  二、遇學校發生特殊事故時,應即時處理並報備。
  三、應調閱學校各項簿冊及學生各種作業。
  四、必要時,得商洽學校變更授課時間。
  五、對學校行政及教學,應隨時予以輔導。
  六、搜集學校重要興革資料,加以研究,具有價值者介紹各校參考。
  七、聽取學校工作報告並提供改進意見。
  八、必要時請校長召開行政人員座談會。
  九、其他。

  督學視導學校後應行注意事項如左:
  一、有關應行改進意見,應記載學校視導記錄簿內,以作繼續視導時考
      核與改進之參考。
  二、視導各該區學校後,應召開分區視導檢討會。
  三、提出視導報告書列舉該區各校一般優缺點及提供具體改進意見。
  四、教育局長應於學期視導結束後,召開視導檢討會議一次。

  督學應組織各種教育研究小組研究視導方法及視導實際問題,對教育工
  作人員應作通信輔導。

  督學應隨時與各科室密切聯繫,以期了解各科室業務發展情形。

  本規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