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市教育視導工作特訂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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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學視導以分區為主,每學期分為經常視導、定期視導、特殊視導三種
,視導計畫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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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學應負責各該區內學校行政工作及教學之督導,每月外勤以二十天為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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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學視導事項如左:
一、教育法令推行事項。
二、教育政策執行事項。
三、學校行政事項。
四、學校教育事項。
五、社會教育事項。
六、國民教育推行事項。
七、教育經費運用事項。
八、教育工作人員考成事項。
九、特殊視導事項。
十、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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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長應於學期開始前召開視導會議。研究視導計畫、視導標準等事
項,有關科室主管應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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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學視導時應注意事項如左;
一、遇有違反教育法令事件,應隨時糾正。
二、遇學校發生特殊事故時,應即時處理並報備。
三、應調閱學校各項簿冊及學生各種作業。
四、必要時,得商洽學校變更授課時間。
五、對學校行政及教學,應隨時予以輔導。
六、搜集學校重要興革資料,加以研究,具有價值者介紹各校參考。
七、聽取學校工作報告並提供改進意見。
八、必要時請校長召開行政人員座談會。
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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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學視導學校後應行注意事項如左:
一、有關應行改進意見,應記載學校視導記錄簿內,以作繼續視導時考
核與改進之參考。
二、視導各該區學校後,應召開分區視導檢討會。
三、提出視導報告書列舉該區各校一般優缺點及提供具體改進意見。
四、教育局長應於學期視導結束後,召開視導檢討會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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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學應組織各種教育研究小組研究視導方法及視導實際問題,對教育工
作人員應作通信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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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學應隨時與各科室密切聯繫,以期了解各科室業務發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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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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