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等學校教育階段推動合作式教育實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8日

條文關聯

  申請之公立大學或私人應於每年四月提出教育實驗計畫,經主管機關提
  送臺北市教育審議委員會審核或遴選,審核工作應於接獲申請日起一個
  月內完成為原則,並於審核後十四日內公告審核結果或遴選結果。申請
  公立大學或私人應於接獲審核通過書面通知之日起十四日內完成下列準
  備計畫,提報主管機關審查。準備計畫內容如下:
  一、依主管機關審核意見修訂教育實驗計畫。
  二、聘妥校長、教職員工,完成學校各種組織。
  三、校園、校舍、教學設備等教育環境準備。
  四、課程與教學活動設計、教學資源等教學準備。
  五、招生計畫(含招生班級、人數及方式等)。
  申請之公立大學或私人提報準備計畫送審,主管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二
  十一日內完成審查,如有不符,應請其十四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視
  同放棄。
  準備計畫審查核可後,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十四日內簽訂合作經營
  契約書,逾期不簽約者視為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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