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應兼顧文字描述及量化紀錄。
  文字描述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並參酌學生性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
  態度、特殊才能等詳加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量化紀錄得以分數計之,不排名次,於學期末轉換為甲、乙、丙、丁、
  戊五等第方式記錄。
  前項等第轉換之標準,於學習領域之評量,應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選
  擇下列標準轉換之;於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應依標準參照評量標準轉
  換之:
  ┌─┬─────┬───────┬──────┐
  │等│標準參照評│常模參照評量標│對照標準差  │
  │第│量標準    │準            │            │
  ├─┼─────┼───────┼──────┤
  │甲│八十五分以│學生評量結果表│1.5 δ以上  │
  │  │上        │現優異,高於能│            │
  │  │          │力指標或一般標│            │
  │  │          │準甚多        │            │
  ├─┼─────┼───────┼──────┤
  │乙│八十分以上│學生評量結果表│.5δ以上未滿│
  │  │未滿八十五│現良好,較諸能│1.5 δ      │
  │  │分        │力指標或一般標│            │
  │  │          │準略佳        │            │
  ├─┼─────┼───────┼──────┤
  │丙│七十分以上│學生評量結果表│-.5δ 以上未│
  │  │未滿八十分│現符合能力指標│滿.5δ      │
  │  │          │或一般標準    │            │
  ├─┼─────┼───────┼──────┤
  │丁│六十分以上│學生評量結果表│-1.5δ以上未│
  │  │未滿七十分│現尚能符合、通│滿.5δ      │
  │  │          │過能力指標或一│            │
  │  │          │般標準        │            │
  ├─┼─────┼───────┼──────┤
  │戊│未滿六十分│學生評量結果表│-1.5δ以下  │
  │  │          │現未通過能力指│            │
  │  │          │標或一般標準之│            │
  │  │          │要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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