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學籍資料之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籍資料,除學生學籍表及畢業生名冊須永久保存外,其餘表冊於保 管五年後,自行銷毀。 二、前款永久保存之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磁紀錄永久保存及專櫃存放 ,並指派專人妥慎保管,列入移交。如有遺失、毀損或非依法令洩漏 學籍資料者,依相關法令辦理。 三、學籍資料應依教育局規定上傳至指定之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