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條文關聯

各校學籍資料之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籍資料,除學生學籍表及畢業生名冊須永久保存外,其餘表冊於保
    管五年後,自行銷毀。
二、前款永久保存之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磁紀錄永久保存及專櫃存放
    ,並指派專人妥慎保管,列入移交。如有遺失、毀損或非依法令洩漏
    學籍資料者,依相關法令辦理。
三、學籍資料應依教育局規定上傳至指定之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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