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學生或幼兒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教育局應駁回申請: 一、不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三、逾前條第一項所定申請期限。 四、檢具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 五、檢具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 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