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學生或幼兒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教育局應駁回申請:
一、不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三、逾前條第一項所定申請期限。
四、檢具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
五、檢具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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