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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優良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符合前二條獎勵條件者,本府除發給獎狀或獎牌並公開表揚外,得另發 給獎勵金。 已獲一般獎勵之駕訓班,如符合前條規定者,得再給予特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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