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其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訴訟費用補助:
(一)每案第一審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每案第二審或第三審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二、律師費用補助,以刑事、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為限,每案每
審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僅委任律師撰狀者,每案每審最高補助新
臺幣一萬元。但每案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本市平均消費支出百分之八
十者,經申請人檢附應計算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正本,且
經家防中心評估確有需要,其律師費用補助額度,得不受前項第二款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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