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就經本府核定之都審案提請變更設計,應申請審議。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且不違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都市計畫規定及原都
審案之決議者,不在此限:
一、調整項目符合免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之列表事項,或不影響原核
    定方案。
二、用途變更不影響原核定方案及停車位之配置。
三、附屬設施之變更未影響景觀。
四、綠化設施係同一種別植栽種類(樹種或草種)變更。
五、經指定留設之開放空間,未變更可視性及可及性功能。
前項變更設計作業程序,準用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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