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就經本府核定之都審案提請變更設計,應申請審議。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且不違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都市計畫規定及原都 審案之決議者,不在此限: 一、調整項目符合免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之列表事項,或不影響原核 定方案。 二、用途變更不影響原核定方案及停車位之配置。 三、附屬設施之變更未影響景觀。 四、綠化設施係同一種別植栽種類(樹種或草種)變更。 五、經指定留設之開放空間,未變更可視性及可及性功能。 前項變更設計作業程序,準用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