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投資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資案名稱。
二、投資廠商全銜。
三、街道家具之類別、位置、範圍、數量、規格、型式及其他事項。
四、街道家具之維修管理規範。
五、營運業務、項目、範圍及原則。
六、設計、設置、營運及管理期限。
七、雙方應遵守之法規規定。
八、雙方權利義務,包括投資廠商應投資之資金、負擔之費用及其他權利
義務等。
九、投資廠商提供回饋者,其回饋方式。
十、投資廠商對於第三人權益及公共安全之保障。
十一、投資廠商對於市政府每年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之檢查,不得拒絕。
十二、投資廠商每年就街道家具營運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應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送市政府查核。
十三、違反契約應負之責任。
十四、契約解除、終止之條件。
十五、契約期間屆滿、解除或終止時街道家具之處理方式。
十六、經雙方協商修正後契約之效力、相關附件之效力及適用順序。
十七、其他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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