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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設置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業者需變更營運許可內容者,應檢附變更內容、營運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向 都發局提出申請,經許可後,始得依變更後內容營運。 前項申請程序及應檢附文件,由都發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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