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代理人合於第二條規定者,得由本人申請或經所屬專業代理人公會 填具清冊(格式如附件),於次年一月底前送市政府地政處辦理。 專業代理人合於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者,由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主動提報 或經所屬專業代理人公會逕送市政府地政處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