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獎勵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專業代理人合於第二條規定者,得由本人申請或經所屬專業代理人公會
  填具清冊(格式如附件),於次年一月底前送市政府地政處辦理。
  專業代理人合於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者,由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主動提報
  或經所屬專業代理人公會逕送市政府地政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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