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以解聘(派): 一、資格變更。 二、辭職。 三、有第六條所定情形。 四、無故不出席會議連續達三次。 前項第四款所稱無故不出席,指經通知而未於會前請假者。但會議當日因 突發事故致未請假,於會議後三日內提出不克出席之正當理由證明者,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