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25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租佃委員候選人: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但非因反本身職務受緩刑宣告或
      易科罰金者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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