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租佃委員候選人: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但非因反本身職務受緩刑宣告或 易科罰金者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