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9日

條文關聯

  調解不成立時,市租佃會應將調處事項於調處期日十日前,以書面通知
  當事人。
  前項調處,必要時得邀請當地地方法院派員列席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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