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役男入營護送期間意外事故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條文關聯

  應徵役男在入營護送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致傷殘或死亡者,其各項費用之
  發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喪葬費比照國軍官兵陣(死)亡埋葬費標準表給付金額加一倍計付
      。
  二  應徵役男,比照國軍義務役二等兵因公傷殘、死亡標準給付。
  徵集役男自徵集入營當日零時起至交付軍方完成交接之日止,由市政府
  為役男及護送人員依國防部所定標準投保團體保險。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