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巿中山堂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24日

條文關聯

  各場地使用之申請,自每年七月起開放申請翌年一月至十二月檔期。如
  有其他空檔,申請人最遲應於演出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本所規定之文件,經本所核准,繳交場
  地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後,始得使用。但本所之上級機關繳納保
  證金後,得免費使用。
  前項核准處分,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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