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場地使用之申請,自每年七月起開放申請翌年一月至十二月檔期。如 有其他空檔,申請人最遲應於演出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本所規定之文件,經本所核准,繳交場 地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後,始得使用。但本所之上級機關繳納保 證金後,得免費使用。 前項核准處分,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