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動物長期照護服務機構認證及輔導暫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條文關聯

動保處審核通過前二條申請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類長照機構:
    發給特定寵物長照動物醫院開業認證書,並發給木質認證牌一面。
二、第二類長照機構:
    發給特定寵物長照之家開業認證書,並發給木質認證牌一面。
前項認證之有效期間為三年;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長照機構得向動保
處申請展延認證,經動保處查核通過後,展延三年。
第二類長照機構依前項規定申請展延認證,動保處得於辦理當年度寵物業
查核或評鑑時,併同辦理展延查核。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