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議會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4月16日

條文關聯

  會議時之發言紀錄,未經刊登公報或簽奉批准,不得自行抄錄對外發表
  ,但議員就其本人發言之紀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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