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議會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4月16日

所有條文

  本規則依臺北縣議會議事規則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本會於議事廳進行開會時應全程錄音與錄影。

  本會所配置之錄音機、錄影機以及開會過程製作之錄音、錄影,均不得
  攜出會外。

  本會議員得播放、轉錄其本人在會議中發言之錄音、錄影。但涉及其他
  議員發言時,非經徵得其他發言議員之同意,應不得錄播放、筆記或轉
  錄其錄音、錄影。

  本會以外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要求播放或觀看本會有關會議
  進行之錄音、錄影。

  本會會議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非經大會主席許可,任何人不得在議
  場內自行錄音、錄影。

  本會每屆會議之錄音、錄影,以保存至次屆任期屆滿為止。

  會議時之發言紀錄,未經刊登公報或簽奉批准,不得自行抄錄對外發表
  ,但議員就其本人發言之紀錄不在此限。

  本規則經大會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