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有臨時停車場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對停放之車輛及車內物品不負保管及損壞賠償之
  責任;車輛進出停車場,如有毀損停車場各種設備,應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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