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規定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殯葬設施完竣,應檢送下列文件報 本府檢查符合規定,並將殯葬設施名稱、地點、所屬區域及設置者之名 稱或姓名公告後,始得啟用、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 一、使用執照證明。 二、設施相關照片。 三、納骨櫃位需有二級以上耐火硬度測試證明。 四、設施配置竣工圖。 五、營運計畫及管理辦法。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殯葬設施於核准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後,其核准事項有變更者,應 檢附相關文件報經本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