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規定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殯葬設施完竣,應檢送下列文件報
  本府檢查符合規定,並將殯葬設施名稱、地點、所屬區域及設置者之名
  稱或姓名公告後,始得啟用、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
  一、使用執照證明。
  二、設施相關照片。
  三、納骨櫃位需有二級以上耐火硬度測試證明。
  四、設施配置竣工圖。
  五、營運計畫及管理辦法。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殯葬設施於核准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後,其核准事項有變更者,應
  檢附相關文件報經本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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