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攤販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經許可經營一般性攤販者,應親自經營,不得轉讓、轉借、轉租、或委
  託他人為經營,但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得共同經營管理。
  一般性攤販死亡或受監護、輔助宣告,其配偶、直系血親得於原許可有
  效期間內繼續營業。但應於原申請許可人死亡或受監護、輔助宣告之日
  起三個月內報請本府備查。
  前項規定不得變更原許可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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