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許可經營一般性攤販者,應親自經營,不得轉讓、轉借、轉租、或委 託他人為經營,但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得共同經營管理。 一般性攤販死亡或受監護、輔助宣告,其配偶、直系血親得於原許可有 效期間內繼續營業。但應於原申請許可人死亡或受監護、輔助宣告之日 起三個月內報請本府備查。 前項規定不得變更原許可營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