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挖掘道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1月04日

條文關聯

  埋設管線挖出之廢土,不論土質如何均應隨挖隨即運離工地,並依臺灣
  省公共工程之棄土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以砂石或砂回填,但最上層三
  十公分必須填碎石級配料,回填過程應按規定施工,即應分層(不得超
  過三十公分),灑水滾壓(用壓路機、震動機或搗固機)其壓實度不得
  低於百分之九十,並加舖三公分厚瀝青混凝土簡易路面,完工後通知本
  府工務局工程隊會勘,驗收合格後由本府工務局工程隊修復路面,在未
  曾會勘認可前,管線工程有關挖掘道路路段之養護及交通安全,仍應由
  負責,如因而發生國家賠償案件均由申請單位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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