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文化局活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條文關聯

  文化局各場地對外開放使用,非以營利為目的,但為加強場地維護,凡
  申請使用者應依「基隆市文化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如附表)規定
  ,繳納場地費、水電及清潔費,本外借場地一切收支均依預算程序辦理
  。
  演藝廳及島嶼實驗劇場場地於每年十月開放次年一至三月檔期預定,每
  年一月起開放當年四至十二月檔期預定,同一日之不同使用時段,限由
  同一單位申請使用。
  會議室及廣場除配合公部門市政宣導、文化局年度例行性活動及捐血活
  動之外,其餘則規定於活動辦理前三個月始開放受理場地預定。
  場地預定後申請人最遲須於使用前二週以書面正式取得本局核准文件,
  於使用前檢附文化局核准之文件、填寫使用申請書並繳清費用,未依規
  定期程辦理,視同自行放棄預定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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