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9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府各局、科、室得分課、股辦事、其課、股不得超過七個,每課、股
  屬員不得少於二人。但秘書室內股之業務量不足時,不置股長,由副主
  任兼理股長職務。
  本府得視工程業務需要,設工程隊或違章建築拆除隊,隸屬於建設局,
  掌理工程或違章建築拆除業務,並得視測量業務需要設地籍測量隊,隸
  屬於地政科,均置隊長一人。
  前二項課、股及隊應先報請省政府核准後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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