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環境綠美化及植樹苗木核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03日

條文關聯

  經本府核配苗木者,應於接獲領苗通知單三十日內領苗,並自行處理苗
  木搬運事宜。除因特殊情況經本府核准外,逾期未領取苗木者,本府得
  廢止原核准函;已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
  申請人具領苗木起三個月內,應檢送植栽地點之綠化前、後全景成果照
  片乙份送本府備查。本府得定期派員現場訪視,申請人應會同到場說明
  ,並列入其後申請核配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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