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本府核配苗木者,應於接獲領苗通知單三十日內領苗,並自行處理苗 木搬運事宜。除因特殊情況經本府核准外,逾期未領取苗木者,本府得 廢止原核准函;已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 申請人具領苗木起三個月內,應檢送植栽地點之綠化前、後全景成果照 片乙份送本府備查。本府得定期派員現場訪視,申請人應會同到場說明 ,並列入其後申請核配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