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環境綠美化及植樹,受理申請核配
苗木,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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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農業處,協辦單位為本府各
相關局處及各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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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本縣轄內之機關、學校、社區及已立案之民間團體等(以下簡稱機
關團體)需綠美化公共環境及植樹者。
二、個人需綠美化居家環境者及植樹者。
依本辦法申請核配之苗木,種植地點需位於本縣轄內,且不得違反農業
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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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核配苗木時,應檢附環境綠美化及植樹苗木配撥申請表、植栽平面
配置圖(應含植栽地點、面積長寬、擬配置苗木種類、數量及其他道路
、建物等相關位置之標示)及現況照片;民間團體另需附合法登記立案
之相關資料;個人申請則需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切結書及土地登記(
簿)謄本或其他所有權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資料,機關團體得逕向本府相關主管單位提送;個人則應向住
居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送。除特殊情形外,以每月彙報一次為
原則。各單位(機關)彙整後送本府農業處審查核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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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種植地點,已有相關工程編列苗木費用或已列入預定興辦公共事業
用地範圍者,不得提出申請。同一種植地點已向林務局及所屬各林區管
理處申請造林及綠美化計畫苗木者,亦同。
以個人名義申請者,同一種植地點以申請一次為限,且不得申請補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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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栽配置種植地點應確實適當,且不得以盆栽擺置。
本府受理申請後,得依種植地點及配置是否適宜、苗圃育苗情形等,酌
量核配,申請人不得異議。如為補植申請,應依據前次申請苗木植栽養
護情形,酌量核配。未善盡苗木養護或未檢具成果照片者,得不予核配
。
前項情形,本府得派員現勘,申請人應會同到場說明。現勘後,本府得
視說明情形及植樹地點狀況酌量核配,申請人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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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府核配之苗木,按數量酌收工本費。喬木每株新臺幣十元;灌木、
草花每株新臺幣五元。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本府因辦理植樹推廣
活動專案簽准贈苗者,得免收工本費。
申請人應於接獲核准函後十四日內,持該函向本府完成繳款手續。除因
特殊情形經本府核准外,逾期未繳款者,本府得廢止原核准函。
前項收入悉數解繳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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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府核配苗木者,應於接獲領苗通知單三十日內領苗,並自行處理苗
木搬運事宜。除因特殊情況經本府核准外,逾期未領取苗木者,本府得
廢止原核准函;已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
申請人具領苗木起三個月內,應檢送植栽地點之綠化前、後全景成果照
片乙份送本府備查。本府得定期派員現場訪視,申請人應會同到場說明
,並列入其後申請核配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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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府核配苗木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植栽地點,不得妨礙道路交通安全。
二、苗木定植後,應視需要加設適當保護措施。
三、所植苗木應適當加以澆水、除草、施肥、病蟲害防治、修剪等撫育
管理措施。
四、核配之苗木禁止轉售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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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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