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24日

條文關聯

  協調處理特別小組應於受理申請協調案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協調會議
  ;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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