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02日

條文關聯

  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所有權轉讓時,應由原所有人或使用人於交通
  工具所有權轉讓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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