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使用牌照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本縣機動車輛分為小客車、大客車、貨車及機器腳踏車四類,各類車輛
使用牌照稅,依本法第六條第一款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
定課徵之。
領用臨時牌照車輛之應納稅額,按日計算,其標準如下:
一、小客車、小客貨兩用車自用者每日新臺幣(以下同)四十一元。
二、大客車每日二十三元。
三、貨車每日二十二元、曳引車每日二十八元。
四、機器腳踏車每日五元。
領用試車牌照車輛之應納稅額,按日計算,其標準如下:
一、汽車每日四百十四元。
二、機器腳踏車每日三十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