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組織設置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管委會組織應依下列規定設立之:
  一、管委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管委會。
  二、管委會置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委員會通過聘任,以協助
      主任委員策劃辦理會務。
  三、管委會得視實際需要置執行委員及幹事若干人,分組辦事。
  四、主任委員、執行委員、總幹事及幹事,應依管委會決議事項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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