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組織應依下列規定設立之: 一、管委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管委會。 二、管委會置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委員會通過聘任,以協助 主任委員策劃辦理會務。 三、管委會得視實際需要置執行委員及幹事若干人,分組辦事。 四、主任委員、執行委員、總幹事及幹事,應依管委會決議事項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