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建築基地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免附該巷道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建築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除另有規定外,均應檢附該私設通路
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但已依法申請建築所留設之私設通路,其原面臨該
通路建造之建築物申請增建、改建、修建或不變更該通路形狀、功能及位
置之拆除後重建者,不在此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