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2日

條文關聯

  管理機關(單位)應經常管理維護道路,並維持其相關設施之完整,遇
  有毀損應迅速修復,以維道路暢通。
  道路及其相關設施因災害發生毀損時,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得先行
  搶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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