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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管理機關(單位)應經常管理維護道路,並維持其相關設施之完整,遇 有毀損應迅速修復,以維道路暢通。 道路及其相關設施因災害發生毀損時,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得先行 搶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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