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對於分局、分駐所、派出所、檢查所之設立或裁併程序如下: 一、分局應報警政署核定後,依規定程序辦理。 二、分駐所、派出所經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調整設置後,應 報警政署備查。 三、檢查所經本局核定調整設置後,應報警政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