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局對於分局、分駐所、派出所、檢查所之設立或裁併程序如下:
一、分局應報警政署核定後,依規定程序辦理。
二、分駐所、派出所經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調整設置後,應
    報警政署備查。
三、檢查所經本局核定調整設置後,應報警政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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