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條文關聯

核定暫緩入學者,學校應予列冊管理,並於核定期限屆滿前五個月,主動
追蹤輔導其依新生入學相關規定辦理入學鑑定安置事宜。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