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汽車客運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汽車客運業應設置停車場。
  前項停車場除調度室及員工休息室外,按停放車輛數計算,每輛不得少
  於六十六平方公尺。
  汽車客運業於當日收班後,不得將車輛停放於停車場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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