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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汽車客運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汽車客運業應設置停車場。 前項停車場除調度室及員工休息室外,按停放車輛數計算,每輛不得少 於六十六平方公尺。 汽車客運業於當日收班後,不得將車輛停放於停車場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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