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下列臨時建築使用應附設停車空間,其面積不得少於建築面積二分 之一: 一、小型游泳池、運動設施及其他供社區遊憩使用之建築物。 二、幼稚園、托兒所。 三、臨時攤販集中場。 前項建築空間及停車空間以外之申請基地應綠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