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27日

條文關聯

  申請下列臨時建築使用應附設停車空間,其面積不得少於建築面積二分
  之一:
  一、小型游泳池、運動設施及其他供社區遊憩使用之建築物。
  二、幼稚園、托兒所。
  三、臨時攤販集中場。
  前項建築空間及停車空間以外之申請基地應綠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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