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許可經營攤販者,應自行經營,不得轉讓、轉借、轉租、分租或委託 他人代為經營。但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得共同經營管理。 攤販死亡或受禁治產宣告時,其配偶、直系親屬得於許可證有效期間內 繼續營業。但應於死亡或受禁治產宣告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報請該管鄉( 鎮、市)公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