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1日

條文關聯

  經許可經營攤販者,應自行經營,不得轉讓、轉借、轉租、分租或委託
  他人代為經營。但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得共同經營管理。
  攤販死亡或受禁治產宣告時,其配偶、直系親屬得於許可證有效期間內
  繼續營業。但應於死亡或受禁治產宣告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報請該管鄉(
  鎮、市)公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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