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托兒所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04日

條文關聯

  本府受理前條之申請後,由教育局會同工務局、消防局、衛生局、社會
  局相關單位審查,並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處理,經
  通知補正者,自完成補正之次日起算:
  一、符合各該目的事業有關規定者,許可立案及發給立案證書。
  二、未符合各該目的事業有關規定者,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立案之申
      請;其得為補正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者,亦駁回立
      案之申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