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受理前條之申請後,由教育局會同工務局、消防局、衛生局、社會 局相關單位審查,並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處理,經 通知補正者,自完成補正之次日起算: 一、符合各該目的事業有關規定者,許可立案及發給立案證書。 二、未符合各該目的事業有關規定者,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立案之申 請;其得為補正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者,亦駁回立 案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