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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投縣埔里行政園區廣場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申請使用者應於活動十日前填具申請書,向管理機關申請。經核准使用 者,應於使用前三日繳清場地使用費,逾期視為放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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