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埔里行政園區廣場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者應於活動十日前填具申請書,向管理機關申請。經核准使用
  者,應於使用前三日繳清場地使用費,逾期視為放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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