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許可設立之文化法人,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法 院聲請登記,並於收受完成登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登記書影本報本 府備查,並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繳單位設立登記。文化法人之財 產應以法人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不得以自然人名義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