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條文關聯

經許可設立之文化法人,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法
院聲請登記,並於收受完成登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登記書影本報本
府備查,並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繳單位設立登記。文化法人之財
產應以法人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不得以自然人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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